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8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堡镇九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原告奉化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