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3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组织机构代码:66559193-3。
法定代表人:任华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法扣划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存款2557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83元,剩余24787元清偿本案案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584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991.74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