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18号

原告: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董事长。

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13。

法定代表人:孟宪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霞,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安创公司)与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世纪安创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世纪安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