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18号
原告: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董事长。
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13。
法定代表人:孟宪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霞,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安创公司)与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世纪安创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世纪安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世纪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