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129号
原告:***,男,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1层2座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方胜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