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顺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9673号
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红岩路水岸金都****幢(37)******。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荣、周天正,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西航路&ldquouo;综合楼。
法法定代表人:郝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