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代荣,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普定县人民医院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普定县人民医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定县人民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雪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