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皓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贵州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