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兴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兴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25号
原告: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642。
法定代表人:孙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雪艳,该公司综合行政部法务专员。
被告:齐齐哈尔兴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园艺小区5号楼一层。
原告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兴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8.00元,由北京松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