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辖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晓龙,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审被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娲皇路老干部活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的施工地在长沙望城区,实际施工行为地及工程完工后成果所在地亦在该地,也就是说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所有各方争议均为该地该工程,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案件后期处理可能存在司法鉴定等各种情况,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较为适宜。
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成晓龙主张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成晓龙与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签订的钻井施工合同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一审将成晓龙与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钻井施工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规则,本案适格的被告仅为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晓龙与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签订的《钻井施工承揽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中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异议,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涉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杨俊英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韩晓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