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4560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瑞,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玲,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8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包括调查费1000元,取证费1000元),共计1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并因此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域名为hbddrn.com)中分别于不同时间发布6篇文章6次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1幅(图片编号为:6003373434),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依法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1.原告非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原告无法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我司使用时间早于原告获得授权的时间,原告无权起诉;3.原告申请维权的图片在2012年已经作为教材使用,与包图网中的图片高度相似,我司使用的图片并非来源于原告;4.原告涉诉案件数量多,涉嫌滥用诉权,敲诈勒索;5.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是一张自编号为6003373434的电脑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
原告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享有该公司上传于壹图网平台(www.1tu.com)的授权人账号(asadal)下的全部作品以及交付给被授权人的原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财产权;原告有权将授权作品著作权的部分权利以独家许可或非独家许可的方式授权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行使;针对授权后以及授权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授权之后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
原告提交的壹图网截图显示:涉案作品的作者平台账号为asadal,同时在涉案作品上标明有“1TU壹图”的水印。原告提交的原图信息显示:涉案作品的创建时间为2008年6月4日,通过Photoshop电脑软件创作完成。
原告提交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侵权页面截图、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取证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被告主办的域名为hbddrn.com的网站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发布题为《设计地源热泵竖直地埋管需要注意的原则》的文章,于2015年8月10日发布《地源热泵空调,舒适节能环保的“绿色空调”》的文章,于2015年5月8日发布《地源热泵,缓解地产业高库存焦虑》的文章,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热泵热水维修保养》的文章,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地源热泵,漫步春天,绿色家园》的文章,于2015年10月9日发布《2015年我国空气能高温热泵烘干产业前景广阔》的文章,上述文章均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涉案配图中有地大热能的水印。
被告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截图显示:涉案作品作为2012年Office高级教材封面。
上述事实有授权书、网页截图、电子原文件、数据保全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原图、《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不能证明使用的图片具有合法来源,在其网站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市场售价、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未就合理开支提交相应票据,考虑到原告的取证方式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00元,合理开支100元,以上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湖北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