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工业集中区玉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金城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保全费598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