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森生态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与宁夏万森生态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69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被告:宁夏万森生态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