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E座公寓1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沈某某,被上诉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2元,退还上诉人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牛有成
审判员  李玉霞
审判员  解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尉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