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诉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273号
原告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福因寺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富,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新昌西路紫金花商务中心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午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建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阿拉善盟伊克奈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