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2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23)鲁081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7053.2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资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卓璠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鲁0811执保294号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1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6年月日止)。 附:(2023)鲁081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