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7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940376G,住所地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与桃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52033A,住所地汶上县次***丘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联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811民初6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