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佳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安佳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276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易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天津节能大厦**综合孵化**-3。
法定代表人:翁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天津节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宁,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易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127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639683.5元存款。申请人天津市易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账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9683.5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美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