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佳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9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冀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张迎红,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安佳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天津节能大厦7层G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迎红、天津市安佳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54元,减半收取计213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晓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