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1民初6582号
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京雄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瑞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河**昆纬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
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前已经达成协商,故原告天津京雄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