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威泰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女,195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华安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贾留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威泰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宴城路东侧育红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辛集市威泰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医疗费中有其垫付的6000元,庭审中出示《费用清单》一份,由于**本人未出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不了解,重审时,应向被上诉人**本人核实,以查明上诉人是否垫付医疗费及垫付数额,一并处理。另本案属于意外事故,应查明**受伤的原因,明确**对其自身受伤有无过错,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