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6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审被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29号尚城国际1栋1**1507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5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