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888号
申请人:北京***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海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4228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2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