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491号
原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29号尚城国际1栋1**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3273184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76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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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