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民初1480号
原告***。
被告赤壁市天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永邦欧洲城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吉余桥巷**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壁市天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