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财保72号
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波,董事长。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1303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遂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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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