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泰星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泰星海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泰星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