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民初3550号
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中州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晓云
人民陪审员*正卫
人民陪审员潘财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