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2民初1884号
原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华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4元,由原告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顺
书记员 王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