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486号
申请人: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08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敏东。
被申请人: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村坝地岗洞事冲湾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