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486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08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村坝地岗洞冲湾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3元,由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