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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芜湖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385号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FO6幢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同意按照《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与2021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履行权利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