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9430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泗县金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9430号
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县金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金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8元,减半收取计5219元,由张家港华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