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登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住所地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宋景魁,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中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国兰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