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杰,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纬八路西首江苏翱翔工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登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