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1民初940号
原告: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314国道粤丰国际家具城F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浦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人民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登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新疆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4.00元,由喀什浦邦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令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曾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