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顺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敏、刘绒绒,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恒顺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4栋(4)1单元34层19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4FPX0。

法定代表人:安仕雄,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帅,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住紫云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恒顺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宏源公司”)、李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案涉纠纷在诉至一审法院前,紫云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紫劳人仲裁字[2019]17号仲裁裁决,对相关事实已作出认定,明确***、谭川川、谭彪、谭章平、谭小熊、***系共同承包关系,并由***与李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同时,李帅一方向***之外的谭川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亦能佐证案涉工程并非仅为***一人承包。因此,***与***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共同承包关系。2.即使***对***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存在过错,该责任也应由***、***、谭川川、谭彪、谭章平、谭小熊等六人共同承担。3.***酒后作业,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

***提交答辩意见称:***在案涉纠纷仲裁时自认其从李帅处承包到案涉工程,故其与***系雇佣关系。恒顺宏源公司转款给谭川川的行为,并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不排除***为规避法律责任刻意制造转账记录。***作为雇主,未向***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切割机,存在重大过错。综上,***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优  海

审判员 何  劲  松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啟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