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告: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作。
被告:***,男,其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00元,减半收取4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