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告: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其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宏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00元,减半收取4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