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7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立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兴保信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2元,减半收取5056元,由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