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8374号
原告:景县留府**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府乡***。
经营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县留府**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景县留府**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县留府**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