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13幢2**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彬,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建濛建筑公司与新兴保信公司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资余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合同履行中实际产生的租赁费数额、是否存在租赁物超期以及租赁物损坏等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均未充分查清,需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