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13幢2**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彬,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建濛建筑公司与新兴保信公司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资余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合同履行中实际产生的租赁费数额、是否存在租赁物超期以及租赁物损坏等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均未充分查清,需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建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