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5民初429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4107901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8584552T,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中小企业孵化基地。联系电话:15239701888、13569321055。
法定代表人:常小强,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联系电话:17596507777。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仲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兰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