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89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31979********,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区双狮东村41栋206号。 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3015743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菜市项里御景西区商业楼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22527.91元,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财产保全费3870元及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1元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案款30901元中的3053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本案债务;余款36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款30901元中的3053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本案债务;余款36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