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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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892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31979********,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区双狮东村41栋206号。
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3015743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菜市项里御景西区商业楼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22527.91元,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财产保全费3870元及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1元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案款30901元中的3053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本案债务;余款36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款30901元中的3053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本案债务;余款363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账户,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