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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1302民初11927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菜市项里御景西区商业楼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的起点变更为2022年8月1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被告因施工需要向原告借款540000元,原告于该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转账5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9月1日,月息为一分五厘,借款人每个月2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一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将高出LPR四倍的部分冲抵本金,并按冲抵后的本金支付利息。律师费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540000元借条和借款协议各一份,原告于该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转账540000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9月1日,月息为一分五厘,借款人于每个月月底前付当月利息,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承担出借人追还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本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现原告凭条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尚欠的借款本息需要本院依法确认。根据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期间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应当抵充借款本金。经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共计支付前17个月利息,每月8100元,合计137700元。借款时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四倍为15.4%,而被告是按照月息1.5%标准给付的,其超过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具体数额见下表: 时间 尚欠本金 实付利息 上限利息 抵扣下期本金数额 2021年3月 540000元 8100元 6930元(取整) 1170元 2021年4月 538830元 8100元 6915元(取整) 1185元 2021年5月 537645元 8100元 6900元(取整) 1200元 2021年6月 536445元 8100元 6884元(取整) 1216元 2021年7月 535229元 8100元 6869元(取整) 1231元 2021年8月 533998元 8100元 6853元(取整) 1247元 2021年9月 532751元 8100元 6837元(取整) 1263元 2021年10月 531488元 8100元 6821元(取整) 1279元 2021年11月 530209元 8100元 6804元(取整) 1296元 2021年12月 528913元 8100元 6788元(取整) 1312元 2022年1月 527601元 8100元 6771元(取整) 1329元 2022年2月 526272元 8100元 6754元(取整) 1346元 2022年3月 524926元 8100元 6737元(取整) 1363元 2022年4月 523563元 8100元 6719元 1381元 2022年5月 522182元 8100元 6701元 1399元 2022年6月 520783元 8100元 6683元 1417元 2022年7月 519366元 8100元 6665元 1435元 2022年8月 517931元 从上表可知截至2022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7931元,此后原告主张利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本院认为,律师费损失在借款协议中有约定,应当从约定处理,且原告提供了30000元律师费票据佐证该项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该项费用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确实比同类案件其他律师收费高出不少,但是其并未违规收费,只是收费相对较高,本院对此不作出调整,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7931元及利息(以51793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6元,由原告负担285元,由被告负担4781元。保全费3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