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强蛟镇***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朱宁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2)浙0226执2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894.31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894.31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