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相城区望亭顺信达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512号
原告:相城区***信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姚凤桥路86号。
经营者:程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六幢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雪。
原告相城区***信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相城区***信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8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相城区***信达建材经营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信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8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