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意品堂工艺品商行与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5439号
原告:苏州高新区意品堂工艺品商行。
经营者:王以忠。
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雪。
原告苏州高新区意品堂工艺品商行与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苏州高新区意品堂工艺品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高新区意品堂工艺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小菁
书 记 员 许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