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269号之二
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雪,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计272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