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269号
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六幢1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师       永       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