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泰建筑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2民初1496号
申请人:大连华泰建筑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传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鑫,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428号楼1至3层108(二层2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华泰建筑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95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87,95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华泰建筑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95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87,95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申请人大连华泰建筑构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乐